隊長工友沖突致傷 用人單位被判擔責
金山網訊 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沖突,一方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,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承擔責任?近日,鎮江經開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,給出了明確答案。
原告張某系鎮江某環衛公司的環衛工人,主要負責指定路段的道路清掃保潔工作;被告李某則是該公司片區環衛隊長,其工作職責包含監督手下環衛工的保潔質量、勞動紀律和臨時安排環衛工工作,職責范圍包括對原告張某清掃的路段衛生情況進行巡查。
2025年6月,李某在張某清掃路段區域內開展日常工作檢查,發現存在少量垃圾,隨即就張某前一日是否按規定完成清掃工作,與張某產生意見分歧,雙方各執一詞,先是發生口角爭執,后矛盾升級引發肢體沖突。在此過程中,李某采用拳頭擊打等方式致使張某面部等處受傷。經鑒定,張某損傷程度屬于輕微傷。事發后張某被送往醫院治療,產生醫療費用9000余元。
因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,張某將李某及環衛公司一并訴至法院,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。
公司認為,雙方屬于互毆行為,張某所有損失應當按照過錯程度進行賠償,且李某是基于張某的辱罵對其進行毆打,屬于李某自己的行為,打架行為并非履行職務,與公司無關。
經法院審理認為,李某與張某因工作問題先發生口角,再發生肢體沖突,雙方均不能出于友善、平和的態度冷靜處理矛盾,導致事態升級,發生人身傷害事件,雙方均有過錯。結合各方過錯程度,認定張某自身承擔30%的責任,李某承擔70%的賠償責任。
因李某在上班時間履行管理職責過程中與張某發生沖突,將其打傷,造成的損害由環衛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承擔替代賠償責任。環衛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,有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李某進行追償。
最終,法院判決環衛公司賠償張某各項費用9000余元。
法官表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規定: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。員工發生口角被打受傷,單位是否承擔“替代賠償責任”的核心判定在于行為是否與“執行工作任務”相關,若因執行工作任務發生口角再發生肢體沖突,造成他人損害時,單位應承擔替代賠償責任,但承擔后可向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員工追償。若因與工作無關的私人打架受傷,由打人者承擔責任。
法官提醒,市民在工作生活中遇事應冷靜克制,通過合法合理方式解決矛盾糾紛,堅守法律底線、遠離暴力行為,共同營造文明和諧的職場與社會環境。(吳菲菲 記者 張馳川)
責任編輯:董禮
